吉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简介
投诉中心是吉安市纪委的下属事业机构,行使市委、市政府在涉及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方面的有关职权。中心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公正、优质、高效”服务为宗旨,以96110投诉专线电话和接受来信来访为基本受理方式,以受理群众对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为主要内容,拥有反应快速、查处有力的专门督查队伍和由各县(市、区)投诉中心及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投诉网络系统,将竭诚向一切为吉安经济发展的有志之士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吉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为规范吉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工 作 职 责
投诉中心坚持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公正、优质、高效”服务为宗旨。
1、受理群众对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查处典型案件;督促落实转办件。
2、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投诉工作动态和本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3、对本市党政机关、执纪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投诉件的处理情况;树立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保护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投诉中心的工作。
(二)受 理 范 围
受理群众对党政机关、执纪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
1、损害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影响吉安经济发展的行为。
2、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3、对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索、拿、卡、要”等行为。
4、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检查、考评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5、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如工作推诿扯皮,接待刁难弄权,不依法规办事,政务不公开,随意解释政策法规,没有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讲清有关办理事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
(三)承 办 程 序
投诉中心按“受理—分类—调查—处理”的程序承办投诉件。
1、受理:通过投诉电话、信函、接待和下访了解等形式,接受投诉。
2、分类:受理的投诉件实行专人记录、登记,并按领导批示及时分类。
3、调查:对一般性投诉件,转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投诉中心跟踪结果;对较重要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直接负责调查。
4、处理:一般性投诉件转有关部门调查后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投诉中心也可提出处理建议;投诉中心对较重要的投诉件的处理建议,须按程序办理。
(四)办 理 时 限
投诉中心承办投诉件务求及时、高效。
1、对投诉件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
2、投诉中心对投诉件的调查,应在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延长3天。
3、有关部门对转办投诉件,简单件应在收件次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件10个工作日办结,并在办结的次日报结果。
4、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天内,情况比较特殊的,可延长5天。
(五)工 作 权 限
投诉中心行使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涉及处理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方面的四项职权。
1、受理投诉权: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投诉中心均有权受理。
2、协调办理权:
(1)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件时,可根据需要,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2)投诉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时,投诉中心有权协调各涉诉单位或明确牵头部门进行处理。
3、检查督促权:
(1)要求被投诉单位或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
(2)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投诉中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处理建议权:
根据调查结果,查实有关单位或人员确有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行为的,视情节和危害,投诉中心可提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赔偿、纪律处分、调离岗位或辞退等处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