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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

1、受理投诉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逐级投诉”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或哪一个行政投诉机构受理的投诉件,由相应的行政投诉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的投诉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受理的投诉范围:行政效能投诉(投诉事项须为近期发生的,最长不超过两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影响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损害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损害群众利益方面的投诉。

4、原则上不予受理以下方面的投诉:投诉事项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或办结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投诉注意事项:1、投诉人投诉请留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投诉中心向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和反馈办理情况。2、投诉人在投诉时,投诉事项须具体明确,写明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并尽量提供相关事实或证据材料,最后写明诉求。

 举报电话:0796-8230110
96110投诉信箱 注意带有*号的项目必须填写。如果您需要等到相关方面的答复,请您详细填写详细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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