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四制”严防监察决定、决议或建议“白条”
发布时间: 2010-01-11     来源: 峡江县纪委     作者:
一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行政监察造成投诉、上访,以至冤假错案的,从严予以责任追究,为确保决定、决议或建议正确执行提供保证。 二是实行“会审把关”制。凡下达监察决定、决议和建议,首先由案审室严格把关调查程序、办案程序、案件证据、事实材料、定性量纪、条规引用等审理,然后提交局委会议裁决下达监察决定、决议或建议书。 三是实行“专项督查”制。监察决定、决议或建议下发后,在法定的提请复议的时间内,由分管副局长、审理室主任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决定、决议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相关法规解释。 四是实行“反馈报告”制。监察决定、决议或建议下发送达后,被执行人或单位必须将执行情况按时反馈报告县监察局,否则,视情追究纪律责任。(肖寒松 邓美贞) 责任编辑:周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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