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大开放主战略,主动走出去招商引资,为加速开放型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借招商之名公款旅游,有的以引资为由行贿受贿,等等。为此,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2年7月转发了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不仅干扰招商引资工作,而且给党风政风建设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严肃纪律,规范行为,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严禁借招商之名公款旅游。凡外出招商要事先有方案,有论证,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且严格控制出行人员,选择最近路线,杜绝任何浪费行为。
二、严禁以引资为由行贿受贿。严格遵守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治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简称“红包”)问题的通知》(赣纪发[2004]8号)规定。不得为争取项目和资金而向上级单位和领导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收受客商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三、严禁乘招商之机以权谋私。决不允许借招商引资之名,报销各种不正当开支或乘机侵吞公款。不准向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违反规定摊派。不准违反规定在引资企业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四、严禁违背上级政策定奖惩。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招商引资工作执行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
20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