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8-31     来源:     作者:

赣纪发[2002]16号

(2002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江西省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包括土地交易中心、招投标代理机构、土地拍卖机构、竞买代理机构、地价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  土地交易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泄露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拍卖挂牌有关情况的;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接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馈赠或者参加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影响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 

  (四)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竞买人资格和其他有关手续的; 

  (二)采取恶意串通,压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报价,破坏公平竞争原则,排挤其他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竞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土地使用权的; 

  (四)向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关人员行贿的。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 

  (二)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 

  (三)泄露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资格、资金审查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 

  (五)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 

  (八)未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搞个人审批的。  

  第八条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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