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4-12-29     来源:     作者:
[[div[]align=center]]吉纪发[2004]31号 [[/div]]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巩固专项清理“红包”工作成果,防止“红包”问题反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在7天内上交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赠送人、赠送日期、金额等记录在案。   第四条 凡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经查实后,收受人和赠送人不论收送的数额多少,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公务员,不能评先评优,并依据有关规定,扣发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本单位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本人知道默认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地本单位发生违规收送“红包”问题失察的,也要追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纪委关于专项治理“红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把治理党员干部收受“红包”工作作为反腐倡廉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决不能把收受“红包”当成“小节”问题对待,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从严自律,切实做到严守纪律听“招呼”,廉洁自律做表率。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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