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关于鼓励实名举报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8-04
来源:
信访室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加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力度,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的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实名举报的方式主要有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举报人可任意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也可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人员联系约定举报方式进行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实名举报时,应及时要求举报人提供适当的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鼓励:
一、优先受理。对实名举报件做到当日登记,当日送领导阅批,减少周转环节,对实名举报件,受理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十日内办理。
二、 快查快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要做到优先排查、优先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优先立案调查;对不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在五日内移送相关的机关或函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或跟踪督办。对于本委直接调查和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实名举报件,一般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
三、及时反馈。实名举报者对所举报的问题的办理情况和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纪委信访举报室询问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和最终调查处理结果,除了涉及到必须保密的内容外,都应当尽量给实名举报人详细答复;反馈的内容只能是办理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调查处理过程及领导批示等情况不能反馈;实名举报反映的内容必须有可查性、可核对性,反映的必须是违纪违法行为,无可查性、无可核对性或不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的实名举报不予反馈;受理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主动反馈,但实名举报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与实名举报人约定的方式,在举报件的受理和处理两个环节分别结束后,积极主动与实名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
四、严格保密。凡实名举报材料一律作为密件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核实情况及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时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发现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从重处理。
第五条 凡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且举报线索具体、准确、真实,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证实举报的主要内容属实的举报人属于举报有功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奖励标准:举报经济类案件,按案件认定和纪检监察机关收缴的违纪金额予以奖励。属单位集体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收缴违纪金额的3%给奖。属个人贪污受贿的,按纪检机关案件认定和收缴的贪污受贿金额的10%给奖;对举报的非经济案件或虽属经济案件但没有收缴违纪金额的,如果经调查举报属实,被举报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酌情给予500至1500元的奖励。对经举报查实后多人受到处理的,按被举报人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奖励方式。1、需要给举报人进行奖励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室提出奖励意见。2、奖励意见交信访举报室核对,签署是否属于实名举报的意见。3、报经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4、由案件承办室或信访举报室秘密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奖,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将奖金发给实名举报人。举报有功人员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奖励通知六个月未来领奖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