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健全权力运行保障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该县出台了《永丰县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并在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的“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约束机制,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针对以往不同程度存在“一把手”直接分管单位人事、财务、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对“一把手”缺乏必要且有效的监督措施,容易滋生腐败,引发群众意见等情况,该县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一把手”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权的监督工作:
1、制定实施意见,融入目标考评。该县制定下发了《永丰县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将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筑及公共财物购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工作目标考评和述廉评廉内容,并直接与《永丰县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挂钩。
2、界定具体内容,明确工作程序。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内部预算、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财务工作统一由分管副职一支笔审批,正职负责监督,并明确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开支的上限数额,对限额以内的经费开支由分管副职审批,对重大经费开费开支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联签即“双签制”方可报销;二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单位经费收支情况每月一报告和一报表、季度一公布、年度一审计;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县设六处一门式服务中心,乡镇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所有收费实行一个笼子管理,县直部门、单位的经费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监管,乡镇经费统一由县财政监管,村、站、所的财务实行零户统管。
人事任用方面: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印发的《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坚持“四制”即一是实行明确分工制,人事工作由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分管,干部人事问题由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实行谈(心)话制,结合科级干部季度公示、年度考核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建立干部逐级谈心(话)制度;三是实行干部轮岗制,对涉及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干部监察部行轮岗;四是实行干部任用提名署实名推荐制度。
工程建筑方面:按照《永丰县工程建设招标实施细则》执行,一是对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土建工程和1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工程,一律进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二是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基建项目工程行政一把手一律不得插手(参与);三是对工程议标必须由班子成员集体参与。
公物采购方面:一是添置大的办公用具或购买办公器材、设备等,统一报县政府采购办采购;二是不需政府采购的,由单位办公室列计划或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之后单位统一购买;三是费用单列,对公物购置费用单独列科目做账。
3、拓宽监督渠道,实施重点监督。一是开展自查,年终各单位对照《永丰县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对本单位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纪;二是定期检查,次年初县纪委监察局分三个大组,采取查阅资料、账据、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对工程项目、物品采购、财务等开展专项治理。
4、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人事任用上:未经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局长(主任)等行政办公会及领导成员圈阅等形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法纪责任。
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审计、离任审计和抽审制度。各单位对本级财务经费每年进行一次内审,对下属单位财务审计每年不得少于50%的单位。对本级财务经费的审计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单位内审小组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审计由主管部门审计小组组织实施。内审结果在审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在本单位范围公布。对各级“一把手”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行离任审计,对未经离任审计或审计不合格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作出离任决定。在各单位财务内审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各单位财务内审情况进行抽审,每年抽审面不少于20%。对内审和抽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法规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责令整改、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外,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法纪责任。
基建工程上: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对未列入公开招标范围的基建工程的发包以及基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化,都必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禁“暗箱”操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所在单位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基建工程验收、决算,必须要有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监督。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及决算审计情况,主办部门要在本项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干部职工公布。对违反基建工程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物品采购上:对大宗物品的采购计划,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拍卖等,必须在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要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的决定审批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宗物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其它大宗物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的原则,由2人以上共同采购,并在3家以上供货单位中比质比价,择优采购,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与采购的监督。大宗物品采购工作完成后5日内,由主办部门将采购竞标以及采购的价格、质量、数量、产地等情况向干部职工公布。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打招呼,帮他人联系本级或下级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业务。对违反大宗物品采购管理规定,造成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上当受骗后果,导致单位经济损失,或由于领导干部失察、失管、失查等原因,导致发生以权谋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为使上述监督措施落实到位,该县又先后出台了《永丰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的实施意见》和《永丰县工程建设监管实施办法》等配套措施。
二、初步成效
通过三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了议事规则,完善了规章制度,行政一把手从政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而避免和减少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1、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日益增强。县委、县政府关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认真传达学习,发动干部职工共同开展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县直某局主要领导违反劳动人事纪律为一置换了身份的职工重新办理工作调动安排的问题后,及时派员进行调查,经查实为另一副科级干部利用职权私自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对此,县纪委对该干部进行了立案查处,给予了党纪处分。
2、“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普遍得到了落实。每年年初,县纪委、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永丰县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监督暂行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全县97%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做到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工作。对少数单位因班子配备不齐未落实规定情况在全县进行了公开点名通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评价。县委书记陈军民同志专门批示:这种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好,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点名道姓的做法值得全县倡导。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趋规范。每年,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审计局组成3个联合检查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内审报告,对20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内审情况进行了抽审。近年的抽审结果表明,所抽审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基本相符。单位经费开支按先保机关正常运转和人员正常开支的原则,大额支出基本都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财务收支中能较好地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审中发现的少数单位内审上报数据不实、截留、套取县财政资金、帐务处理不规范、支出超范围、超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以县委办、县政府办文件形式在全县进行了点名通报。通过财务检查,三年共计收缴有关单位的违纪违规款40.5万余元。
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序,建设市场得到规范发展。按照全县工程建设监管实施办法规定,县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务、农口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前期监管、招投标监管、工程建设监管、工程竣工决算监管等工作,使全县工程建设得到了规范有序的发展。如该县上固乡政府办公大楼项目在公开招投标时,由于各投标方的投标报价均低于项目预算成本价,县监察、建设等部门监督人员当场作出了流标处理,并成功组织了第二次公开招投标。去年以来,全县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共57项,全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工程建设的履约、资金的使用、工程竣工决算、决算审计均没有违规违法的现象。
三、几点体会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通过近年来实施“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权监督工作,我们体会到:
1、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是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在单位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定了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力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会导致“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近几年我县查处的几起“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看,普遍存在利用手中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等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现象。因此,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约束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的有效措施。
2、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保证。一个好的“一把手”,在班子中能起到政治方向的领航作用、科学决策的中心作用、协调团结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推进工作的动力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机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约束机制不健全,如果一个班子中由于“一把手”大权独揽,且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势必导致少数个别党政“一把手”把手中的权力视为金钱、财富,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从而引发班子内部产生矛盾,挫伤班子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削弱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明确规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把这些工作交给其他班子成员分管,有利于调动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责任感;有利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班子实行科学决策、避免失误,提高班子在干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实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对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建一方文明、促一方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必须不断完善制度,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法。近几年来,我县在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先后实行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县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制度,干部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工作仍然还处于探索阶段,深层次的、有效的监督仍然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难点。解决“上级组织管得着但看不见,监督不到;同级班子成员看得见但不敢管,监督不了;基层干部群众知情甚少,无法监督”的问题,是今后我们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对此,我们将在认真抓好已有的各项制度的落实的同时,不断改进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把党内监督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探索更多的渠道,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