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审理方式确保案审质量 ——安福县纪委监察局违纪案件特邀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10-07-06     来源: 安福县纪委     作者: 彭清平

  为使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及群众满意,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提高纪检监察系统的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安福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新路子,大胆改革和创新审理模式,从2004年尝试的公开审理发展到违纪案件合议制公开审理,逐步完善到目前的特邀审理,开展了开庭式、支部扩大会形式,座谈式等多种形式的审理方式,制定并下发了《安福县纪委监察局违纪案件特邀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开始改革审理方式以来,我县采用合议制及特邀审理方式共审理违纪案202件,对处理结果违纪人心服口服,群众也满意,实现了“零申诉”,减少了重复访,防止了“闹访”。

  

  一、具体做法

  

  所谓的特邀审理,即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聘请的特邀审理员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审理小组,违纪人根据其意愿可以聘请1人为其助辩的办法,对违纪案件进行面对面的现场审理,从而达到有效地保障犯错误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建设,做到公正、公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认真考察、掌握特长、精心挑选聘好特邀审理员。

  

  在审理中,根据案件性质和特邀审理员的特点参与个案审理。2006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察局经过认真的考察筛选,在全县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中聘请了一些有一定社会影响、为人公道正派,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为特邀审理员,建立了特邀审理员人才库,2006年聘请第一期特邀审理员24名,聘期1年,2007年聘请了第二期特邀审理员23名,聘期2年,2009年聘请第三期特邀审理员16名,聘期2年。案件审理室在受理案件后,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邀审理员的特长,挑选好特邀审理员参与个案的审理,每案挑选特邀审理员1至2名参与审理,审理中,特邀审理员享有专职案审人员相同的权利,发表意见不受其他成员左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

  

  (二)依据案情,明确特邀审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查处的除已经可法机关依法判决,并适应《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案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适宜委局机关以外人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三种案件以外的所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均由案审室采用特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严格程序,完善特邀审理形式。

  

  我县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违纪案件特邀审理的暂行办法》县体规范了审理的程序及办法,审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共五个程序。一是成立审理小组。案件移送审理后,由分管案件审理的副书记和案审室主任确定审理人员,成立审理小组,审理小组的人数为3人或5人(简单的案件3人,复杂的案件5人),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人员和聘请的特邀审理员共同组成,由分管审理的领导指定1人担任主审。二是审阅案卷,熟悉案情。审理小组成立后,参与审理的审理室人员先对案卷进行初审,案件审理人员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然后,由案审室通知参与该案审理的特邀审理员到案审室审阅案卷和相关政策法规资料,了解和熟悉案情。三是确定审理时间、地点、参加审理的人员。在确定审理时间、地点后,对违纪人员发送《案件审理通知及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请助辩人的违纪对象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案审室提交《违纪案件助辩委托书》。一般情况下,参加现场审理的人员为:审理小组成员、调查人员(案情简单的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不参加,具体由案审室视情确定),违纪人及所委托的助辩人,必要时可适当吸纳其他人员参与旁听。四是对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案件审理室在接到《违纪案件助辩委托书》1日内对违纪人所委托的助辩人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则在《违纪案件助辩委托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如违纪人员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案审室同意的,则必须在2日内向案审室再次提交《违纪案件助辩委托书》,由案审室对助辩人的资格作出再次审查,如不提交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五是进行现场审理。主审人宣布审理开始,并介绍参加现场审理的审理小组成员、调查人、违纪人及助辩人。主审人宣布审理纪律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由案件主办人宣读《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案情简单调查人员不参与现场审理的,则由审理人员宣读)。针对错误事实,就证据、定性及程序等相关方面,违纪人进行申辩,助辩人进行助辩;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对违纪人和助辩人的申辩和助辩予以解答;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其他人员暂时退场,由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审理小组成员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理意见。由主审人宣布审理小组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依据,如违纪人和助辩人对审理意见还存在不同意见,则由主审人负责解答。形成审理报告。现场审理后,审理小组要根据审理情况,写出审理报告,违纪人和助辩人的主要申辩和助辩意见,应在报告中体现,提交负责处理的党组织和单位讨论研究。

  

  2、简易程序。对情况紧急,需尽快作出处理结果和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按一般程序和方法处理的案件,可不受一般程序的通知方式和期间规定的限制,违纪人员要求助辩的,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口头和电话告知,预约等方式通知违纪人员和助辩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并记录在案。

  

  二、主要成效

  

  我县推行违纪案件特邀审理,是改进和完善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突破了现行的一些规定,首先是审理模式的突破,由通常的书面审理改为现场审理,从单由审理室的人员审理改为吸纳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的“阳光审理”,使审理方式更合乎法法制化要求;其次是审理程序的突破,通过特邀现场审理,案件的调查人也参与审理程序,并确定了对案件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第三是审理范围的突破,实行特邀审理,首先需要社会上其他单位的人员参与审理,同时,违纪人、助辩人也参加,如果适当扩大范围,涉及的人员则更多,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其主要成效有:

  

  (一)发扬了党内民主和保障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特邀审理保障了违纪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为违纪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面对面的申辩的机会,而且吸纳了特邀审理员参与审理,增强了案件定性处理的公正性,使违纪人口服心服,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我县审理方式改革以来,出现“零申诉”就是具体的体现。

  

  (二)促使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推行特邀审理,能促使案件检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更加尊重客观事实和注意收集证据,并苛求证据细化。案件审理人员更加严格规范地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审核鉴别证据,严格程序,更加直观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性,在定性和处理上做到更准确、恰当,提高案件的质量。

  

  (三)提高了办案人员的素质。

  

  推行特邀审理促使办案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查案人员和审理人员要现场与违纪人、助辩进行辩论和解答,公开接受监督,是一种自我加压和挑战。

  

  (四)发挥了警示教育功能。

  

  违纪案件特邀审理,使案件的定性处理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了公开,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使惩处和教育两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是警示教育制度的创新。

  

  三、几点体会

  

  我县实施审理方式改革以来,实现了“三个改变”一是将传统的书面审理改为现场审理;二是将原来的由案审人员独审改为吸纳特邀审理员共同审理;三是将原来的“乡案乡审”改为“乡案县审”,达到“四个增强”一是增强了案件的质量意识;二是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三是增强了警示教育功能;四是增强了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公信力,具体体会是:

  

  (一)加强领导是搞好审理模式改革的前提。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对这项工作,安福县纪委领导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支持,审理模式改革是在县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分管副书记主抓,由案审室的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先是派员赴外地考察观摩,然后在实践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违纪案件合议制审理的暂行办法》、《特邀审理员管理办法》、《违纪案件特邀审理暂行办法》、《审件审理通知》、《违纪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违纪案件助辩委托书》等一系列文书制度,为打消一些违纪人员的畏难情绪和得到违纪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配合,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又亲自进行协调和沟通,这一切为搞好审理制度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聘好特邀审理员是搞好特邀审理的关键。

  

  违纪案件特邀审理所聘的特邀审理员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邀审理员和县纪委监察局的专职审理人员的权利是平等的,特别是在集体审议时,审理小组成员不分级别大小,均有平等的表决权,发表意见不受其他成员左右和干预,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因此,选聘特邀审理员的工作在为重要,一定要选聘综合素质高,对党纪政纪条规较熟悉,肯学习,为人处事公道正派,敢于直言不讳,群众公认度高的人。否则选聘的特邀审理员素质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影响到审理的正常进行及效果。为此,我县通过认真的筛选和参察,在全县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中先后聘请了三期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专业技术的人员为特邀审理员,并对他们进行了案件审理知识的培训,颁发了聘书,赠送了相关资料,还制定下发了《特邀审理员管理办法》。

  

  (三)程序与实体合法并重,是搞好特邀审理的保证。

  

  案件审理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审核关口,又是执纪的监督关口,搞好案件的审理,不仅程序上要合法、严谨,达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而且要根据案情,从实体上正确运用党纪政纪条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使所审的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县的特邀审理,没有流于形式,防止了出现审理小组集体审案变成主审员的独审,做到了依纪依法,真正体现出“审”和“议”,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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